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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管理规范

2020年03月13日09:45 征集部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下列引用文件,包括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均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10界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博物馆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3.2 藏品

藏品是博物馆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并反映自然界发展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科学文化的历史见证物。

3.3 转让

转让是指有偿转让。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博物馆征集意愿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值进行征集,并签订《征集协议》。藏品所有权自征集协议生效之日起归属于博物馆。

3.4 捐赠

捐赠是指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有偿或无偿将藏品或展品,以各种方式赠予博物馆,捐赠品所有权自捐赠之日或捐赠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归博物馆所有。博物馆将拥有所捐赠藏品的一切权利。

3.5 依法交换

依法交换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博物馆与藏品收藏单位交换所收藏的藏品资料,藏品的收藏保管权发生转移。交换一级藏品,必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3.6.1 调拨

调拨是指对国有藏品收藏单位收藏的、博物馆陈列必需的藏品,经博物馆与藏品收藏单位协商一致,并报有关藏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将藏品的收藏保管权转移到博物馆。

3.6.4 借展

藏品借展是指博物馆与藏品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在不改变藏品收藏保管权或所有权的基础上,由博物馆对藏品收藏单位或个人的藏品进行有限期的借用、展览。借展期间,藏品的保管权不发生变化。

3.6.6 仿制或复制

藏品复制是指博物馆陈展必需、因各种原因无法征集到实物的藏品,经藏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进行复制或仿制,复制或仿制品归属于博物馆。

3.6.7 流通

文物流通是指国家规定的可移动文物的依法转让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