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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管理规范

2020年03月13日09:45 征集部

7 藏品征集流程

7.1 转让

7.1.1 定征集计划。征集工作人员根据我馆的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摸底调查结果,对藏品征集方向和内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拟定征集计划,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

7.1.2 初步鉴定评估。聘请相关专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步鉴定评估。

7.1.3 征集申请。根据初步鉴定评估结果,递交《拟征集藏品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拟征集藏品清单、图片、征集申请表)给征集部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7.1.4 专家鉴定评估。《拟征集藏品申请报告》审批同意后,依据藏品性质、类别,从本馆专家库中遴选对口专业的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另外,根据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需要,还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是权威的专业学术机构对拟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并完成《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每批次鉴定评估所聘请专家至少3位(含)以上。

7.1.5 征集谈判。征集工作人员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开展征集谈判工作,并起草征集合同或协议文本。

7.1.6 征集报批。提交《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和《藏品征集审批表》,逐级报批。

7.1.6.1 征集藏品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2名以上(含2人)征集人员可直接征集;

7.1.6.2 征集藏品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7.1.6.3 征集藏品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馆长审批后,提交馆务会议研究通过。

7.1.7 签订协议。藏品征集按权限审批通过后,经南海博物馆法人委托授权,依据类型分别签订《藏品征集(捐赠)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当交由南海博物馆法律顾问审核。

7.1.8 移交入藏。征集部制定《拟征集藏品移交清单》,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保管库房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

7.1.9 经费拨付。征集部汇总《拟征集藏品申请表》、《拟征集藏品验收单》、《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报告含《拟征集藏品鉴定咨询意见》、《专家鉴定意见》、《拟征集藏品清单》等)、《藏品征集审批表》、《藏品征集(捐赠)协议》、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征集藏品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或原件,完成付款或报销手续。

7.2 捐赠

7.2.1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7.2.2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2.3 联系专家鉴定并估价。

7.2.4 召开文物征集会,议定接受捐赠与否。

7.2.5 凡接受捐赠的文物,如有需要,给与捐赠者的捐赠补偿费应不超过专家估价的30%(含奖金、展览、宣传、出版等费用)。

7.2.6 完成《藏品征集审批表》、《藏品捐赠清单》后,与捐赠者拟定捐赠合同。

7.2.7 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7.2.8 征集工作人员凭《合同》原件、《移交清单》、《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7.2.9 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如有需要,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7.3 调拨

7.3.1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7.3.2 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7.3.3 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7.3.4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文物局备案;

7.3.5 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省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注:以上诸流程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