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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管理规范

2020年03月13日09:45 征集部

8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8.1 非特殊情况,每年下半年由藏品征集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审核、馆务会议审批。

8.2 如非特殊需要,藏品征集部主任根据专项征集需要,适时召开文物专项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会议召开之前,专项征集负责人须提前递交拟征集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数量、价格等)、图片给征集部与会人员,以备开会讨论。若征集部集体通过专项征集计划,则递交拟征集藏品清单、图片及征集申请表给分管领导审批。

8.3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

8.3.1 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

8.3.2 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

8.3.3 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

8.3.4 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

8.3.5 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

8.3.6 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8.4 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8.5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8.6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拟征集藏品申请表》、《藏品征集(捐赠)协议》、《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藏品征集审批表》原件存档 。

8.7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8.8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8.9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8.10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开具收购发票。

9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9.1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2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