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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管理规范

2020年03月13日09:45 征集部

5 藏品征集范围

根据博物馆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够反映南海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水下文化遗产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包括泛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等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证或自然标本均在征集之列。

5.1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中国人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资源的相关实物及资料。

5.2 反映近、现代南海沿岸海上渔民生活习俗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等。

5.3 反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以及泛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自然、人文历史和民族、民俗的实物及资料等。

5.4 南海生态自然标本、地质矿物标本等。

5.5 反映海上丝绸之路交通贸易相关的沉船遗迹、遗物、外销器物、舶来品等实物及资料。

5.6 与南海有关的军事、测量测绘、气候等资料及物证。

5.7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等。

6 藏品征集方式

6.1 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对有重要贡献的捐赠者,在充分考虑其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的支出,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在专家或鉴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南海博物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并按程序支付。

6.2 借展、复仿制。对于收藏人不愿或无法转让所有权的藏品,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借展或对藏品进行复、仿制。

6.3 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6.4 转让。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南海博物馆征集意愿的,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值进行征集,并签订《征集协议》。

6.5 流通。有选择地参加一些资信好、品质高的拍卖会,竞拍溢价率按征集评估程序确定。与国内外主要流通文物经营机构合作,征集藏品。

6.6 移交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