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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10日20:07 征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定位、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捐赠、调拨、拍卖、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文物征集经费从国家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海南省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海南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三条 藏品征集部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馆务会议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征集专项资金计划以及征集经费支出及结算。

第五条 委托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六条 根据我馆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够反映南海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水下文化遗产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等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证或自然标本均在征集之列。具体列举如下:

(一)反映历史上各时期中国人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等;

(二)反映近、现代南海渔民生活习俗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等;

(三)反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文历史和民族、民俗的实物及资料等;

(四)南海自然标本、地质矿物标本等;

(五)反映海上丝绸之路交通贸易相关的遗存及资料等;

(六)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藏品:

(一)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

(二)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

(三)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四)拍卖。有选择地参加一些资信好、品质高的拍卖会,竞拍溢价率按征集评估程序确定。

(五)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