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10日20:07 征集部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八条 制定征集计划。征集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制定征集计划。

第九条 初步筛选拟征集藏品。召开馆内业务部门会议,集体商议、筛选拟征集藏品,形成业务部门会议报告。在此基础上,征集部研究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十条 征集申请。呈报《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馆务会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评估。函请三家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依据本馆要求制定《藏品鉴定评估工作方案》,并提交本馆馆务会进行比选,确定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每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名,完成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征集谈判。依据鉴定评估意见,制定《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清单》,征集部组成征集谈判小组,开展征集谈判工作。征集谈判小组至少3人(含)以上,其中1人为监督人员(党支部委派)。

第十三条 征集报批。向馆领导呈报《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审批表》,逐级报批,拟定《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协议》,提交律师法核。

(一)征集藏品单件或单笔交易总价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经馆领导批准后,实施征集;

(二)征集藏品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呈报本馆馆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由本馆法人委托授权,与藏家签订《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协议》,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经过藏品验收,完成《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验收单》。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征集部汇总《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清单》、《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审批表》、《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协议》、《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验收单》、呈批单、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移交入藏。征集部制定《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移交清单》,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保管部提交《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征集藏品移交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

(一)获取、初审文物捐赠信息,制定《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受赠藏品清单》。

(二)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召开业务部门会议,拟受赠藏品交由会议集体商议通过。

(四)交由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鉴定评估。制定《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受赠藏品清单》和《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受赠藏品审批表》,提交馆领导审批。

(五)办理移交、入藏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保管部提交《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拟受赠藏品鉴定评估报告》、《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受赠藏品移交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