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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10日20:07 征集部

(六)如需考虑藏家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由本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但不能高于专家估价的30%。捐赠奖金按财务流程办理。

(七)对于无偿捐赠的藏品,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二)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三)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四)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文物局备案;

(五)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省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注:以上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如非特殊情况,每年下半年由藏品征集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呈报领导审核、馆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调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以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二十三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开具完税发票。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

2020年4月10日